第三十九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发挥小微湿地生态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微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指导。
对生态受损的小微湿地,应当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不同等级的恢复措施,促进小微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对仍然发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功能的小微湿地,应当采取生态保育措施,保护小微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
本条所称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