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验收。修复后的湿地信息应当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