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等措施,对滨海湿地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