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互花米草等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