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