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滨海湿地,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或者生态脆弱地带的滨海湿地河口、潮间带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等,依法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或者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滨海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明确滨海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护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内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符合重要湿地条件的滨海湿地,应当优先列入重要湿地名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