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大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除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