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编制恢复、重建方案,确保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没有条件恢复或者重建的,应当依法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