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