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