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林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湿地保护相关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