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