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省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