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或者网络平台等,为举报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