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大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力度,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自然教育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