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九条有效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包括名称、类型、所在行政区域、收藏或者保管单位等基本信息。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