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并及时将调查和征集情况提交宣传部门;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征集。

鼓励组织和个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