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并及时将调查和征集情况提交宣传部门;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征集。鼓励组织和个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