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