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和环境氛围,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安全生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广告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