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