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提高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等专业职称。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