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有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