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报道和公益传播,创新传播方式,提升红色资源的影响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