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本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江苏文化品牌,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等公共空间开展红色资源宣传。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以红色资源为素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