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非国家所有的红色资源,可以依法采取财政资助、接受捐赠、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国家捐赠、出借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