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非国家所有的红色资源,可以依法采取财政资助、接受捐赠、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国家捐赠、出借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