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党史、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修复活动进行指导。保护责任人不具备日常维护、修缮、修复能力的,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