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党史、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修复活动进行指导。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日常维护、修缮、修复能力的,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