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红色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做好日常维护、修缮、修复工作,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以及红色非物质资源分类建档、妥善保管。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资源的日常检查工作,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维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