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复,应当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保存和延续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确保原真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