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非物质资源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