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