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二)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环境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五)其他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和环境氛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