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二)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环境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

(五)其他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和环境氛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