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