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