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