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宣传部门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实际并结合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对新增的红色资源,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红色资源名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