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宣传部门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情况,按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对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宣传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听取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宣传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