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交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