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