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沟通,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其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