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