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