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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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