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在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