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