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