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