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