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