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