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