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