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