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