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