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2万元-5万元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